最近台灣網路上出現了兩起法律上的糾紛,都是和部落客在自己的部落中抒寫文章內容有關,一則是因為過份詳細敘述物品的使用心得,所以被台北市政府去函提醒糾正;另一則則是部落長描述自己和虛擬主機業者之間的業務過程和感想,現在被該業者提起法律告訴。
部落在很多媒體報導和網友的認知當中,都是草根性的個人發聲管道,怎麼著? 現在這個避風港出問題了嗎 ?
再回頭談一下這兩則台灣最近發生的事情。
第一則是有一個喜愛品酒的部落長,在他的部落中詳述酒的介紹、喝過的口感,並且附上多張酒瓶的照片,還有 .... 價錢。
相關新聞可以看這裡東森網路新聞
這個新聞讓很多網友大感不解,明明只是個人的心得分享,怎麼會搞成可能要罰金十萬的局面? 所以很多網友都開始擔心自己介紹過某些商品的【勸敗文】,會不會也構成違法的可能。
其實這個問題反而比較容易釐清,問題不是在於【詳細的勸敗文】不被允許,而是【菸酒】這兩個商品的特殊性,這在菸酒管理法中有很多相關的規定,網友可以參看法源法律網的相關條文。
所以一般性的商品,網友在分享使用心得的時候,是不用擔心會觸犯法規的,但是假如是被管制的商品和服務 (例如化妝品、菸酒、槍械等),就要格外小心。
當然啦,另外一個前提是【有沒有構成公然】的條件,假如你在家裡和你的同學說【xxx 啤酒真是好喝到不行啊,又便宜,而且巷口就買的到,只要記得是黃色包裝,上面印有兩隻小狗的那個牌子 ....】,或是寫個私人 email 給你的死黨講這些事情,這是不會被市政府來函指正的,但是你若是將這些寫在網路上的 BBS, Blog , 個人新聞台等會被公開看到的地方 (或是你的死黨將你的 email 轉貼到這些地方) ,那麼就算是公然的行為了。
這樣會不會對於品酒愛好者是一個很大的麻煩和不便利,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了,不過法規目前就是這樣規定的。
第二則案例則是 Neo 在他的部落裡寫了對於他接觸過的網路服務供應商戰國策,因為業務承租上的一些經歷,而寫的一些心得,結果戰國策現在上法院提起告訴。
相關的文章可以看看Neo 的網站。
由於 Neo 公開的在網站上敘述他的經歷,並且也有多人參予回應,所以這已經構成法律上的【公開】的條件,剩下的問題就是在於這是不是【妨礙名譽的公然侮辱】這個部份。
這裡我們也不談這個法律上的認定,因為戰國策當然有他的權利去捍衛他們公司的商譽,這個動作可以被理解。
但是我想要聊聊的是【行銷】。
行銷的面向有很多種,公司有新產品或是服務,需要行銷;公司長久的企業形象,需要行銷;公司沒有新產品和話題,更需要行銷;當公司面臨負面的批評或是危機,這更是行銷要發揮到極致的時間。
網路服務公司的基本核心價值在於穩定的技術,創意和產品則是飛翔的雙翼,而服務是這公司能否可長可久的燃料,它所接觸的客戶群,往往都是圍繞在這些元素上的使用者。
今天假如是某飲料公司為了捍衛自己的商譽和報導的媒體大打官司,雖然媒體掌有言論主導的初期優勢,但是一般的消費者其實才是飲料業的客戶群,某種程度而言,適當的官司手法反而是另一種行銷,因為它可以更有機會和立場表明自己產品的優勢,並且反擊淺在對手的指控。
但一個網路主機服務公司最直接的客戶群就是【有需要架設網站服務的站長】或是【想要省去麻煩的中小企業業主】。以使用者習性而言,當淺在顧客有相關需要的時候,它會有幾個管道去找尋他需要的資訊,而網路正好是其中一個大宗,看看別的站長、使用者對相關業務的心得,會是很有用的一種資訊來源。
結果現在大家會看到的就是【網路主機服務商】和【相關服務使用經驗分享者】的源頭起了衝突,所有有可能使用這個服務的資訊接收者都會看到,沒有比這個更負面的網路行銷了。
這個衝突點本來可以用更好的方法來解決,當問題發生的黃金時間,業者謙卑且正面的回應相關問題,不完全以公事公辦的角度來看待,將發生的問題當作是【客服行銷】的一部份,而不是【客服問題】,那麼處理的態度和結果,應該會帶來更好的正面效應。
2006 年三月舊文,搬到新網站
部落在很多媒體報導和網友的認知當中,都是草根性的個人發聲管道,怎麼著? 現在這個避風港出問題了嗎 ?
再回頭談一下這兩則台灣最近發生的事情。
第一則是有一個喜愛品酒的部落長,在他的部落中詳述酒的介紹、喝過的口感,並且附上多張酒瓶的照片,還有 .... 價錢。
相關新聞可以看這裡東森網路新聞
這個新聞讓很多網友大感不解,明明只是個人的心得分享,怎麼會搞成可能要罰金十萬的局面? 所以很多網友都開始擔心自己介紹過某些商品的【勸敗文】,會不會也構成違法的可能。
其實這個問題反而比較容易釐清,問題不是在於【詳細的勸敗文】不被允許,而是【菸酒】這兩個商品的特殊性,這在菸酒管理法中有很多相關的規定,網友可以參看法源法律網的相關條文。
所以一般性的商品,網友在分享使用心得的時候,是不用擔心會觸犯法規的,但是假如是被管制的商品和服務 (例如化妝品、菸酒、槍械等),就要格外小心。
當然啦,另外一個前提是【有沒有構成公然】的條件,假如你在家裡和你的同學說【xxx 啤酒真是好喝到不行啊,又便宜,而且巷口就買的到,只要記得是黃色包裝,上面印有兩隻小狗的那個牌子 ....】,或是寫個私人 email 給你的死黨講這些事情,這是不會被市政府來函指正的,但是你若是將這些寫在網路上的 BBS, Blog , 個人新聞台等會被公開看到的地方 (或是你的死黨將你的 email 轉貼到這些地方) ,那麼就算是公然的行為了。
這樣會不會對於品酒愛好者是一個很大的麻煩和不便利,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了,不過法規目前就是這樣規定的。
第二則案例則是 Neo 在他的部落裡寫了對於他接觸過的網路服務供應商戰國策,因為業務承租上的一些經歷,而寫的一些心得,結果戰國策現在上法院提起告訴。
相關的文章可以看看Neo 的網站。
由於 Neo 公開的在網站上敘述他的經歷,並且也有多人參予回應,所以這已經構成法律上的【公開】的條件,剩下的問題就是在於這是不是【妨礙名譽的公然侮辱】這個部份。
這裡我們也不談這個法律上的認定,因為戰國策當然有他的權利去捍衛他們公司的商譽,這個動作可以被理解。
但是我想要聊聊的是【行銷】。
行銷的面向有很多種,公司有新產品或是服務,需要行銷;公司長久的企業形象,需要行銷;公司沒有新產品和話題,更需要行銷;當公司面臨負面的批評或是危機,這更是行銷要發揮到極致的時間。
網路服務公司的基本核心價值在於穩定的技術,創意和產品則是飛翔的雙翼,而服務是這公司能否可長可久的燃料,它所接觸的客戶群,往往都是圍繞在這些元素上的使用者。
今天假如是某飲料公司為了捍衛自己的商譽和報導的媒體大打官司,雖然媒體掌有言論主導的初期優勢,但是一般的消費者其實才是飲料業的客戶群,某種程度而言,適當的官司手法反而是另一種行銷,因為它可以更有機會和立場表明自己產品的優勢,並且反擊淺在對手的指控。
但一個網路主機服務公司最直接的客戶群就是【有需要架設網站服務的站長】或是【想要省去麻煩的中小企業業主】。以使用者習性而言,當淺在顧客有相關需要的時候,它會有幾個管道去找尋他需要的資訊,而網路正好是其中一個大宗,看看別的站長、使用者對相關業務的心得,會是很有用的一種資訊來源。
結果現在大家會看到的就是【網路主機服務商】和【相關服務使用經驗分享者】的源頭起了衝突,所有有可能使用這個服務的資訊接收者都會看到,沒有比這個更負面的網路行銷了。
這個衝突點本來可以用更好的方法來解決,當問題發生的黃金時間,業者謙卑且正面的回應相關問題,不完全以公事公辦的角度來看待,將發生的問題當作是【客服行銷】的一部份,而不是【客服問題】,那麼處理的態度和結果,應該會帶來更好的正面效應。
2006 年三月舊文,搬到新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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